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2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赋,贵州黔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雁茹,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观水路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丰院,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贵州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杨 林
审判员 张基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