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272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户籍地凤冈县。现住凤冈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观水路电子商务产业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7076671P。
法定代表人:王丰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负担。
审判长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美双
书 记 员 刘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