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28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名贵州卓越建设(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地址贵州市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街道观水路电子商务产业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7076671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7年2月5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贵州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爨煜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社区东盛盛达商业广场5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MA6N7YFF81。
关于贵州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曲靖市沾益区爨煜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328民特1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南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爨煜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共计655493.7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爨煜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还款255493.79元及执行费8955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2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328执15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