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22民初1512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将军梁社区***联建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6050518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