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22民初1512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将军梁社区****联建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6050518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于2023年9月8日作出(2023)川0422民初1512号民事裁定书,对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原告****、****与被告****、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法解除本案依法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