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5民初270号
原告:四川聚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熙路47号附9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EJFT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将军梁社区***联建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6050518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四川聚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2024年1月31日,原告四川聚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和解并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聚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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