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3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2号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经理。
被执行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7层B1901A。
法定代表人:夏仕兵。
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095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665.778363万元。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52485.79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查封了天曦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权。2018年11月12日查封了天曦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2017SR353413、2017SR334636、2017SR334575、2017SR325054、2017SR325067、2017SR313603、2017SR313295、2017SR306474、2017SR257073、2017SR145250、2017SR092701的软件著作权。被执行人现已不在住所地办公,去向不明,上述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所需的资料被执行人无法提供,评估公司无法做出有效评估报告。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9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褚晓勇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