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3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2号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经理。
被执行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7层B1901A。
法定代表人:夏仕兵。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09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一亿五千四百零四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元八角二分及利息(以一亿四千二百一十三万七千五百元为本金,自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十二万四千零五十八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褚晓勇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