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73民初1785号
原告: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楼**2002。
法定代表人:王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刚,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龙,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长沙中电软件园****栋**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原告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11月30日,原告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文毅
审判员 芮松艳
审判员 张晰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邱明东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