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3执异2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2号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华,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学平,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7层B1901A。
法定代表人:夏仕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夏仕兵,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海龙,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上容公司)与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曦网络公司)一案中,湖南上容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夏仕兵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公司称,第三人夏仕兵作为被执行人天曦网络公司的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不清,存在混同情况,因此我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依法将夏仕兵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义务。
被执行人天曦网络公司称,我公司与夏仕兵之间不存在混同情形,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所谓“混同”没有证据支持,更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人夏仕兵称,天曦网络公司与我之间不存在混同情形,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所谓“混同”没有证据支持,更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查明,湖南上容公司与天曦网络公司仲裁一案,湖南上容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京03执568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公司以被执行人天曦网络公司股东夏仕兵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夏仕兵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夏仕兵为(2018)京03执568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宫 淼
审判员 王 成
审判员 高 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哲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