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初148号
原告: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靖,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龙,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平,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信和**公司)与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信和**公司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和**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六万五千六百九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八万二千八百四十五元,由信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陶 钧
审 判 员  王晓颖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书 记 员  任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