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初149号
原告:**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夏仕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刚,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龙,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平,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网络公司)与被告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网络公司于201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网络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七万元一千一百二十七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三十八万五千五百六十三元五角,由**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陶 钧
审 判 员  王晓颖
代理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
书 记 员  任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