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执14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2号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2A。
法定代表人方培义。
行的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1417.1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应得收入1101417.1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