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光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执1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2号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357763XP。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瑶,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光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74886116。
法定代表人方培义。
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光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4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光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18年4月28日、2018年10月15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5月2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8年7月30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8年7月30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8年10月16日前往长沙市高新区国土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一块,但由于不是第一顺位查封,故该土地本院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10月17日对被执行人中光通科技(湖南)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0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1417.1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01417.1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钢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榕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