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财保31号
申请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2号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华,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7层B1901A。
法定代表人:夏仕兵。
申请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2018)京仲案字第0376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60975317.3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8年2月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公园支行,账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曦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白家庄支行,账号:×××);
三、上述冻结限额一亿六千零九十七万五千三百一十七元三角。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湖南上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蕾蕾
审 判 员  马志星
代理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