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陟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3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0号2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217-22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陟明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2022)沪73知民初367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千匠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1,01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7月6日,陟明公司以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1,01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沈仕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