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367号之二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0号2层212室。
法定代表人:**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217-22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千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审理中,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调解组织就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托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沈仕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