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523号
申请人:华夏大地吉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嫩江路4号五环**1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申请人:河北青山绿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联通南路18号金都饭店C座601室。
华夏大地吉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青山绿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夏大地吉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青山绿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87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青山绿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87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