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68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广西安信中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降桥村大乌坡11-1号六楼6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QCAY8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六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华夏大地吉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6682号保合总部大厦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0Y5KRD8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西安信中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大地吉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广西安信中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685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夏大地吉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38019.44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安信中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华夏大地吉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安信中保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夏大地吉林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38019.4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