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25民初675号
原告: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告: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青龙山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傅建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