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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新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顺天世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泰州市新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泰州市顺天世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辖终86号
上诉人泰州市新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厦公司)、泰州市顺天世浩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科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轩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7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厦公司、顺天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对于管辖的约定应为无效。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我司既是加工承揽方又是本案被告,所在地均为泰州市姜堰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
科轩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在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载明“如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科轩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门市,现其作为原告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新厦公司、顺天公司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新厦公司、顺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审判员沙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