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6715号
原告:江苏顺天护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开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顺天护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顺天护栏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