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885号
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58号汇金财富广场2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万觉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颜,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常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通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常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