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887号
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58号汇金财富广场2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万觉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珺,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颜,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红旗中路。
法定代表人:施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涛
书 记 员 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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