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昆山高新区强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3793231M。
法定代表人:万觉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用名姚升贤),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郑坚兴,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第三人郑坚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9)粵051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本院(2020)粵05民终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楚纯
审判员  吴伟峰
审判员  谢琼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晓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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