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5277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南祥金属门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梅**美迪洋路25号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HMTG8E。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58号汇金财富广场2号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3793231M。
法定代表人:万觉兴。
被告:***,男,汉族,1994年12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常熟市南祥金属门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常熟市南祥金属门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南祥金属门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南祥金属门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保全费550元,合计诉讼费用1081元,由原告常熟市南祥金属门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