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4283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西大桥。
经营者:陆**,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白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登云路258号汇金财富广场2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万觉兴。
原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