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周民初字第66号
原告***。
被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昆太路612-301、302、303号,组织机构代码5537932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