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初733号
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杨舍镇长安北路锦绣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淇县嘉乐福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淇县朝歌南路东段路北。经营者:高代坤,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淇县嘉乐福超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淇县嘉乐福超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20年6月9日,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徐珺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