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神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269号

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锦绣花园****。

法定代表人:蔡京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神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开源路**iv>

法定代表人:邵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神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9日,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楼继文

审判员  寿凯迎

审判员  陈洁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