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2536号
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大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