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2执73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2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价款439800元,现同意分期履行如下:于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各支付50000元,余款39800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969元,由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费已由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法院交纳,由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前直接向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三、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就本案双方再无纠葛。四、如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可就439800元及案件受理费394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4467969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14676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000元,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的已查封车辆,故无法处置该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所涉全部不动产均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或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设备均已设定抵押,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前述财产。另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4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22769元。
上述事实,有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