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6628号
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大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正军,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鸿发大厦507D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兴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