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执3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号2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方远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
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16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4562.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案款4161.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401.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川LUW076的汽车一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至此,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的强制措施有: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优 梅
审判员 王 建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冉 剑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