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4829号
起诉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号2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1月8日,本院收到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状。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眉山市红银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银网络公司)向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款项63125元;2.判令红银网络公司支付利息损失;3.判令红银网络向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元;4.判令红银网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的原名称为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21年3月15日,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红银网络公司与四川邮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移动四川公司眉山分公司2018年农村宽带第三方建设第一批项目合作协议》。2019年12月24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系会议,并出具了《会议纪要》,在该份纪要上,政府主管部门责令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为红银网络公司先行垫付款项63125元。合作协议第九条第十四项的约定,甲方承担垫付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因承担及补偿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经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多次沟通、协商,红银网络公司仍然拒绝付款。截止于本次起诉之日,红银网络公司仍未支付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63125元。合作协议第十四条第二项约定,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维护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因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或对工程有关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而产生的纠纷。本案系因眉山市***中国移动四川眉山分公司2018年农村宽带建设工程的施工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眉山市***,并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