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836号
原告:***,男,汉族,住新疆拜城县,,退休教师。
被告: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通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立
书 记 员 雷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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