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中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与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 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与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58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工程款2799653元,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25元,减半收取16512.5元,由被告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大额可扣划款项,**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京N0××**、奥迪牌、注册日期2009-04-06),该车辆年代久远,价值不大,无法实际控制。 2、本院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在法院执行案件较多且标的较大,暂无执行能力。 5、本院对被执行人龙门汇成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