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611号
原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新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新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新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45元,减半收取15973元,由原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代理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