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104民初9809号
原告:宁夏宁东长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房富力城B座4-9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边县力拓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贺圈镇上关六村。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宁东长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边县力拓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娜
书 记 员 杜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