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博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250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广安路63号5座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8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部门,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向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记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发布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拟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钊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