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博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高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申1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8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提出再审申请。一、**公司提供的工作场地杂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公司指示***在有障碍物的位置作业,其应对***的损害承担责任。二、**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装饰公司,其聘请***做空调钻孔业务。打砖墙钻空调排水孔属安装工程的一部分,需要取得相关的安装资质方可施工,**公司明知***没有经营及操作资质,仍然将安装工程交给***做,其存在过失,应对***的损害承担责任。三、一审法院以***、**公司之间就工作报酬为一次结算方式,认定**公司与***之间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错误。四、2019年6月18日,***受**公司的雇请前往工地工作,当时是**公司的员工搭载***前往工地。***完全听从**公司的指示工作,对于在何处钻孔、如何钻孔均是听从**公司的指挥。五、由于**公司的材料发生倾倒砸中了***的脚,导致***受伤,故本案要综合衡量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六、即使认定**公司与***之间为承揽关系,**公司也存在指示上的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公司与***不存在人身依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没有指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地上工作。***作为独立的主体,若认为工地存在安全隐患,其可以拒绝作业或者要求业主方清理障碍物后再进行作业。二、***从事的是空调钻孔工作,并非空调安装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含的是小型空调安装、维修,并未包括空调钻孔,因此***进行钻孔作业不需要相应的操作资质。**公司从2017年开始就将空调钻孔业务交给***承揽,***从未提出过意见或以其未有操作资质而拒绝过合作。三、双方是根据空调孔的数量和完成度进行结算,并非根据劳作时间结算。若***未能完成空调打孔工作,无论其劳作时间多长,双方都是不用结算报酬的。因此,双方之间的合作习惯和结算方式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四、***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认可和服从一审判决。参照(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案件的裁判意见,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可无需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再审审查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一审判决后,***、**公司均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于2020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而经审查,***在本案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没有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因此,***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珊 审判员 黄 维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