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126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广安路63号5座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L049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2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512F07H。
法定代表人:苏文韬。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林显彬,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申请人佛山市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显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显彬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显彬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显彬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