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路风景丽情街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9112609L。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业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皖18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9)皖18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