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2193号
原告: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山西省投资集团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投资集团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原告已预交),由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保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文莉
书记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