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卓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投资集团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2197号

原告: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山西省投资集团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投资集团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原告已预交),由沈阳北阳电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保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文莉

书记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