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21民初1050号
原告:广东创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西28号区金三角房管新村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JN7R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清远市至臻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镇东边二村冲督1栋厂房首层自编左02号房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6QUX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
负责人:**。
原告广东创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至臻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创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创合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