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618号
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F5Y252,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建设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永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94HXU4Y,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工业园区龙马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女,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永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2408.814445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汽车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605********号账户内的资金2408.814445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3605********号账户内的资金2408.814445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8.81444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