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市余江区粮食收储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建设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5F5Y25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鹰潭市余江区粮食收储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0567908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4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再审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粮食收储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3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鹰潭市余江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邹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