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6执4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民身份号码:32042XXXX8********。
被执行人:陕西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22。
法定代表人:陆志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陕1026民初66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25329.60元及案件受理费2263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陕西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无股票、银行账户有存款98700元,经冻结、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98700元。被执行人陕西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名下登记车辆陕AXXX**小型机动车已被我院查封,但未能控制。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陕西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将被执行人陕西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陆志兴进行限高。本案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和申请执行人**的终本约谈,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案款只受偿98700元,尚有案款1126629.6元及案件受理费22635元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小良
审 判 员 兰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承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程 凡
书 记 员 符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