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新民与被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1692号

原告:*新民,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2311886G。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原告*新民与被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新民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民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民负担。

 

审 判       刘广学

 

二〇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孙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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