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4民初1692号
原告:*新民,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2311886G。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原告*新民与被告陕西秦唐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新民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民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民负担。
审 判 员 刘广学
二〇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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